海关报关单位管理新规定、备案办理指南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新规定“上线”
11月19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53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版《备案管理规定》”),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现行《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2月15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1号公布、2016年10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修改、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版《备案管理规定》修订出台背景
01 /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全面改备案
现行《注册登记管理规定》要求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报关业务。新版《备案管理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改为备案制。
02 /报关企业备案取消有效期
现行《注册登记管理规定》限制报关企业的有效期为2年,报关企业必须在有效期届满之前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新版《备案管理规定》取消报关企业有效期,一经备案,长期有效。
03/ 允许非法人企业备案成为报关企业
现行《注册登记管理规定》限制只有法人企业可以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新版《备案管理规定》取消了法人企业的限制,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办理报关企业备案。
04 /取消对报关企业的地域限制
现行《注册登记管理规定》限制报关企业只能在获得许可的直属海关范围内开展报关活动,到直属海关之外开展报关活动的,必须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办理海关备案。新版《备案管理规定》取消报关企业的地域限制,实现一地注册、全国报关。
05 /允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
根据现行《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不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海关备案,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分支机构只能以其总公司的名义开展报关业务。新版《备案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
06 /允许同时备案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现行《注册登记管理规定》要求,除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之外,海关不接受一家企业同时备案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新版《备案管理规定》取消限制,允许同一家企业同时备案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07 / 优化报关人员备案
新版《备案管理规定》删除了报关人员备案的相关表述,将报关人员备案信息作为报关单位备案信息的一部分纳入《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进一步整合优化报关人员备案。
08 /对临时备案单位的范围进行优化调整
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来海关在进出口业务中面临的新情况,新版《备案管理规定》将红十字会、基金会以及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纳入临时备案单位的范围。
09 /优化对报关单位的处罚表述
新版《备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是处罚条款,“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海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相比于现行《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四十条增加了“拒不改正的”表述,体现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立法趋势。
10 /明确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时限要求
新版《备案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报关单位备案要求的,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11 / 明确备案结果公示
新版《备案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报关单位备案信息应当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不再核发注册证书,报关单位有要求的,海关应当提供纸质备案证明。
12 /吸收合并报检单位备案
新版《备案管理规定》充分吸收关检融合的改革成果,将自理报检单位并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将代理报检单位并入报关企业,废止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
解读 |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办理指南
海 关 报 关 单 位 备 案
办 理 指 南
2021年11月19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53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什么是报关单位
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报关单位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办理报关业务。
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
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其符合前款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
临时备案
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
1、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2、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3、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
4、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
5、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备案提交的申请材料
报关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
办理临时备案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并随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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