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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调整出口管制措施!9月1日起实施

商务部等四部门公告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自2024年9月1日起,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及其相关物项(如高功率航空发动机、特定载荷、无线电通信设备等)实施更严格的出口管制,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出口经营者需按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违反规定者将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者将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废止了之前的相关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4年第31号 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1号 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调整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及其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8407101010、8407102010、8408909230、8408909320、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8411210010、8411221010、8411222010、8411223010、8411810002

(二)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和惯性测量设备。

1.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红外成像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5891110、8525892110、8525893110):


(1)波长范围在780纳米(nm)至30000纳米(nm)之间;

(2)瞬时视场角(IFOV)小于2.5毫弧度(mrad)。

2.作用距离大于5千米(km),且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合成孔径雷达(SAR)(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6109011):

(1)条带模式分辨率优于0.3米(m);

(2)聚束模式分辨率优于0.1米(m)。

3.可在高于55摄氏度(℃)环境中稳定工作,且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3200093):

(1)免温控型;

(2)能量大于80毫焦(mJ);

(3)稳定度优于15%;

(4)光束发散角小于0.3毫弧度(mrad)。

4.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惯性测量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4209014):

(1)航向精度小于2度(°);

(2)姿态精度小于0.5度(°);

(3)分辨率小于0.1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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