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贸易单据上的“发货人”不一致,有什么影响?
从事国际贸易,不论是业务人员还是财务人员,都要注意保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合同流之间的一致性。
单据之间的一致性,能确保在报关、收汇、退税等过程中保持合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并不是所有的业务模式都能保持单据要素之间的一致性。
今天,探讨一下,出口报关单上的“境内发货人”和海运提单上的“SHIPPER(发货人)”不一致的情形。
产生这种不一致的贸易模式,通常有三种:转口贸易、拼箱发货、FOB指定货代。
第一种:转口贸易。
比如:香港公司C作为中间商从事转口贸易,从境内企业A处购买货物后,直接转卖给马来西亚的企业B。这时,如果提单上的SHIPPER显示为A,那么,B企业在拿到提单时,就知道了A的存在,中间商C为了避免A和B绕过他直接交易,会要求提单上的SHIPPER显示为C。
此时,出口报关单上的境内发货人为A,与提单上的发货人C就出现了不一致。
第二种:拼箱发货。
比如:境内企业A和境内企业B以各自的抬头报关,因为是拼箱出货,提单上的SHIPPER只显示为企业B。
此时,境内企业A的出口报关单上的境内发货人显示为A,与提单上的发货人B就会出现不一致。
这种情况下,境内企业A要确保报关信息的真实无误,留存好拼柜装箱单(证明柜子里有自己的货物),确保发票、合同、收款凭证能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注:最好是分票报关、分票出提单,避免麻烦。
第三种:FOB指定货代。
FOB模式下,境外买家往往会指定货代,这种情况下,提单上的SHIPPER有时会显示为货代公司的名字。
此时,出口报关单上境内发货人为实际出口商,提单上的发货人为货代,两者不一致。
这时,出口商要留存好订舱委托单据、货代协议等证明材料,证实贸易背景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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