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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单据上的“发货人”不一致,有什么影响?

从事国际贸易,不论是业务人员还是财务人员,都要注意保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合同流之间的一致性。

      单据之间的一致性,能确保在报关、收汇、退税等过程中保持合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并不是所有的业务模式都能保持单据要素之间的一致性。

      今天,探讨一下,出口报关单上的“境内发货人”和海运提单上的“SHIPPER(发货人)”不一致的情形。

      产生这种不一致的贸易模式,通常有三种:转口贸易、拼箱发货、FOB指定货代。

第一种:转口贸易。

      比如:香港公司C作为中间商从事转口贸易,从境内企业A处购买货物后,直接转卖给马来西亚的企业B。这时,如果提单上的SHIPPER显示为A,那么,B企业在拿到提单时,就知道了A的存在,中间商C为了避免A和B绕过他直接交易,会要求提单上的SHIPPER显示为C。

      此时,出口报关单上的境内发货人为A,与提单上的发货人C就出现了不一致。


事实上,这是一种非常普遍的业务模式。境内出口商要注意留存好贸易合同(合同注明具体业务模式)、物流单据,必要时,跟税务部门做好充分的沟通解释。

第二种:拼箱发货。

      比如:境内企业A和境内企业B以各自的抬头报关,因为是拼箱出货,提单上的SHIPPER只显示为企业B。

      此时,境内企业A的出口报关单上的境内发货人显示为A,与提单上的发货人B就会出现不一致。

      这种情况下,境内企业A要确保报关信息的真实无误,留存好拼柜装箱单(证明柜子里有自己的货物),确保发票、合同、收款凭证能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注:最好是分票报关、分票出提单,避免麻烦。

第三种:FOB指定货代。

      FOB模式下,境外买家往往会指定货代,这种情况下,提单上的SHIPPER有时会显示为货代公司的名字。

      此时,出口报关单上境内发货人为实际出口商,提单上的发货人为货代,两者不一致。

      这时,出口商要留存好订舱委托单据、货代协议等证明材料,证实贸易背景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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