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法检商品“目的地查检”应注意哪些要点?
案例情况
2025年4月,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热交换装置8台,货值约43万元人民币。该批热交换装置属法定检验商品,需实施商品检验。海关向该公司发出目的地检查通知,要求该公司联系海关办理目的地检查手续。2025年5月,海关对该公司开展稽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海关申请办理目的地检查手续,就擅自将上述货物安装并投入生产使用。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附件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4项,对其予以处罚。
要点分析
为进一步提高口岸监管效能,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发展,海关实施“两段准入”监管,第一段在口岸海关判别“是否允许货物入境”,第二段判别“是否允许货物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在该模式下,进口货物提离口岸监管区后,海关对有检验要求的货物,实施目的地检查,以确定“是否允许货物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
对有目的地检查要求的货物,在经口岸通关后,应当于入境口岸海关放行后20日内,向目的地海关申请检验。当口岸海关与目的地检查海关相同时,企业不得直接提离。
问题二:口岸检查和目的地检查有何区别
?进口商在进口清关过程中,会遇到口岸检查和目的地检查两种情况,两者区别如下:

无论是口岸检查,还是目的地检查,两者均是为了确保进口货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贸易政策要求,防范违禁品出入境以及伪报、瞒报等违规行为。
问题三:什么情况下货物准予销售或使用?
进口货物准予提离后,一般情况下凭海关放行通知准予销售或使用。但属于下列情形的,需符合海关相关监管要求,在办结海关相关手续后方可销售或使用:
(一)有海关目的地检查要求的;
(二)属于监管证件管理的;
(三)需进行合格评定的。
案例启示
如果企业发现目的地检查漏检,应当第一时间主动联系目的地检查海关明确处置措施,在取得检验检疫证明之前不得擅自销售、使用。进口货物如果未完成检查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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