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名称与运输发票备注名称必须一致吗?
根据2026年5号公告第57条第四项规定,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将适用将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也就是不予办理出口退税,还要按视同内销处理。简单来说,就是出口一批货物,从采购发票、发货单、出库单到国内运输单据、出口报关单,全链条所有单证上的货物名称、数量,必须保持高度一致;哪怕只是少了限定的前缀词语,也就是商品名称表述不完全匹配,就会被认定为单证不符,直接触发退税风险。
做外贸出口,合规是底线,但严谨性同样也决定了是不是能顺利拿到退税款;一个小小的差异可能就是几万甚至几十万的损失,所以从现在起,把单证一致性也作为你的工作重点,别让细节影响你企业的退税。
这里有以下几点工作建议,可以考虑一下:
第一、开发票前,让供应商、货代按照报关单和合同约定的货物名称填写齐全;
第二、在每一次申报退税前,把所有单证都搜集出来做一下一致性的核对;
第三、如果提前发现不一致的情况,及时沟通去换票,不用再等税务局查到了。
附:根据2026年5号公告第57条,需做视同内销处理的几种情形
根据《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5号)第五十七条纳税人的出口业务,税务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购进凭证为虚开或者伪造。
(二)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符。
(三)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四)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免)税匹配的购进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者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六)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免)税匹配的购进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者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七)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八)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其生产设备、工具等不能生产该货物、提供该服务或者形成该无形资产。
(九)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其生产设备、工具等不能生产该货物、提供该服务或者形成该无形资产。
(十)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十一)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十二)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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