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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关于不再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公 告
2019年第3号
根据工作实际,青岛海关决定不再执行以下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印发《山东检验检疫局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鲁检动〔2005〕161号)
二、关于转发做好进境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鲁检动函〔2011〕29号)
三、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样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检法〔2013〕184号)
四、关于印发《山东检验检疫局水尺计重工作规范(试行)》和《山东检验检疫局容器计重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检检〔2010〕189号)
五、关于印发《山东检验检疫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工作规范》的通知(鲁检认函〔2011〕766号)
六、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优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办理工作程序的通知(鲁检认〔2017〕45号)
七、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境工矿产品检出重大问题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检检〔2017〕236号)
八、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境集装箱检出重大问题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鲁检检〔2017〕248号)
九、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不合格进出口工业品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鲁检检〔2017〕252号)
十、关于进一步推进原产地证无纸化申报的通知(鲁检通〔2018〕86号)
十一、关于修订《原产地签证一体化工作规范》的通知(鲁检通〔2018〕85号)
十二、关于印发《进出口工矿产品复验工作规范》的通知(鲁检检〔2018〕87号)
十三、关于修订《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检通〔2018〕89号)
十四、关于修订《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鲁检通〔2018〕91号)
十五、关于印发《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检检〔2018〕93号)
十六、关于印发《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鲁检检〔2018〕95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来源:青岛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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