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常见知识问答(二)
进出境粮食
检 验 检 疫
常
见
知
识
问
答
壹
海关按照哪些要求对进境粮食实施检验检疫?
答:海关按照下列要求,对进境粮食实施检验检疫:(一)中国政府与粮食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签署的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双边协定确定的相关要求;(二)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海关总署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三)《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贰
进境粮食报检时,需要提供哪些单证?
答: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进境前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一)粮食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二)产地证书;(三)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贸易凭证;(四)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确定的和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单证。进境转基因粮食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等相关批准文件。
叁
进境粮食随附的品质证书、卫生证书、适载证书、重量证书是否必须为输出国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
答:鼓励货主向境外粮食出口商索取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或者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卫生证书、适载证书、重量证书等其他单证。
肆
进境粮食是否可以随航熏蒸处理?
答:进境粮食可以进行随航熏蒸处理。
伍
进境粮食是否必须申报随航熏蒸处理情况? 如必须申报,以何种方式申报?
答:现场查验前,进境粮食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进境口岸海关书面申报进境粮食随航熏蒸处理情况,并提前实施通风散气。
陆
如果不申报,或发现随航熏蒸熏蒸剂残留物、或熏蒸残留其他浓度超过安全限量的,海关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未申报的,海关不实施现场查验;经现场检查,发现熏蒸剂残留物,或者熏蒸残留气体浓度超过安全限量的,暂停检验检疫及相关现场查验活动;熏蒸剂残留物经有效清除且熏蒸残留气体浓度低于安全限量后,方可恢复现场查验活动。
柒
海关现场查验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海关应当对进境粮食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现场检验检疫包括:(一)货证核查。核对证单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出口储存加工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等信息。船舶散装的,应当核查上一航次装载货物及清仓检验情况,评估对装载粮食的质量安全风险;集装箱装载的,应当核查集装箱箱号、封识等信息。(二)现场查验。重点检查粮食是否水湿、发霉、变质,是否携带昆虫及杂草籽等有害生物,是否有混杂粮谷、植物病残体、土壤、熏蒸剂残渣、种衣剂污染、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及其他禁止进境物等。(三)抽取样品。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四)其他现场查验活动。
捌
对发现种衣剂、熏蒸剂污染、有毒杂草籽超标等安全卫生问题的进境粮食如何处理?
答:发现种衣剂、熏蒸剂污染、有毒杂草籽超标等安全卫生问题,且有有效技术处理措施的,在海关监督下,在口岸锚地、港口或者指定的检疫监管场所实施熏蒸、消毒或者其他除害处理;无有效检疫处理方法的,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
玖
对无法提供输出粮食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粮食,如何处理?
答:无法提供输出粮食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
拾
对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且无法改变用途或者无有效处理方法的进境粮食,如何处理?
答: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
拾壹
发现土壤、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且无有效检疫处理方法的进境粮食,如何处理?
答: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关于土壤、杂草籽等的含量问题,需要考虑粮食作为初级农产品的特殊性,应当根据出口商是否在收获、储运等环节尽最大可能清除杂质等具体情况作出判定,尤其是对人为添加杂质的,将采取退运、销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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