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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全球加征第122条款10%临时关税(2026年2月24日起实施)

  1. 美国在塑造全球经济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与此同时,美国自身经济和国家利益也面临各种威胁。有时,美国会面临根本性的国际收支问题,例如巨额且严重的国际收支逆差、本国货币在国际外汇市场上即将发生的大幅贬值,或国际收支失衡。这些问题可能(除其他影响外)危及美国为其支出融资的能力、削弱投资者对经济的信心,并引发金融市场动荡。

  2. 采取限制进口的特殊进口措施(如附加税和配额)是保护美国经济和国家安全的关键工具,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应对根本性国际收支问题所必需的。

  3. 鉴于根本性国际收支问题的严重性,以及进口限制作为经济、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工具的重要性,包括《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美国法典》第19编第2132条)(简称“第122条”)在内的联邦法律,授权总统通过征收附加税和其他特殊进口限制措施,以应对根本性的国际收支问题。

  4. 我已收到高级官员应要求提供的关于是否存在任何根本性国际收支问题,以及此类问题在多大程度上可能损害美国国家利益(包括经济和国家安全利益)的相关信息与意见。这些信息和意见探讨了(除其他事项外)美国的国际收支状况、美元在国际外汇市场上的地位以及国际收支平衡状态。我还收到了高级官员关于是否需要采取特殊进口限制措施以应对任何根本性国际收支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探讨了(除其他事项外)是否需要以从价税的形式征收附加税来限制进口,以应对美国巨额且严重的国际收支逆差、防止美元在国际外汇市场上即将发生的大幅贬值,或与其他国家合作纠正国际收支失衡。

  5. 这些高级官员向我报告,第122条意义内的根本性国际收支问题确实存在,且必须采取特殊进口限制措施来应对这些问题。具体而言,我的顾问们已确定,必须以从价税的形式征收进口附加税,以应对美国巨额且严重的国际收支逆差。我的顾问们还认为,出于美国经济需求的考虑,某些特定产品应被豁免征收该附加税,且这些建议的豁免符合第122条的限制条件、第122条的宗旨以及美国的国家利益。

  6. 此外,我的顾问们告知我,在第122条的语境下,无论作何种合理的理解,美国目前的国际收支状况都处于巨额且严重的逆差状态。我的顾问们研究了评估国际收支逆差的不同方法,包括基于经常账户统计数据的计算。在我的顾问们看来,无论采用哪种方法,美国的国际收支状况都呈现出巨额且严重的逆差。

  7. 例如,我的顾问们告知我,正如美国经济分析局(BEA)在“商品和服务差额”报告中所指出的,美国在向海外销售商品和服务方面存在逆差;如BEA在“初次收入差额”中所报告,近期美国在投资或劳动回报方面呈现季度逆差;并且,如BEA在“二次收入差额”中所报告,美国在自愿转移支付(如汇款)方面也存在逆差。换言之,美国存在贸易逆差,目前未能从其部署在海外的资本和劳动力中获得净收入,且流出本国的转移支付净额超过了流入本国的数额。

  8. 正如我的顾问们所告知的,美国存在巨额贸易逆差。美国商品贸易的年度逆差庞大、持续且严重,仅在过去5年中就增长了40%以上,并在2024年达到1.2万亿美元。2025年,美国商品贸易逆差仍保持在约1.2万亿美元。这一逆差的影响是严重的,并加剧了美国面临的根本性国际收支问题。

  9. 正如我的顾问们还告知我的,2024年美国初次收入年度差额自至少1960年以来首次转为负值。从1960年到2023年,美国初次收入年度差额一直保持顺差。这种初次收入的正差额即使在面临巨大且持续的贸易逆差时,也曾是美国国际收支状况的稳定力量。然而,在2024年,初次收入差额转为负值,从而不再能作为美国经常账户中贸易逆差的制衡力量。事实上,在2024年,美国经常账户逆差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4.0%,几乎是2013年至2019年间约2.0%的经常账户逆差的两倍,也大于2019年至2023年间的逆差。作为GDP的占比,这高达4.0%的惊人逆差代表了自2008年以来的最大年度经常账户逆差。

  10. 正如我的顾问们还告知我的,美国的净国际投资头寸正在持续下降。根据经济分析局(BEA)的数据,截至2024年底,美国净国际投资头寸占GDP的比例为负90%,较2010年至2020年十年间负41%的平均水平出现急剧恶化。在我的顾问们看来,这对于一个国家,特别是对于美国而言,是一种极其反常的状况。事实上,无论是从美元绝对值还是从占GDP的比例来看,这都代表了发达国家中最严重的负净国际投资头寸之一。由于经常账户是净国际投资头寸变化的主要驱动因素,美国异常庞大的负净国际投资头寸表明,美国的国际收支逆差是巨额且严重的。

  11. 此外,正如我的顾问们所告知的,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的二次收入差额一直持续处于逆差状态。

  12. 根据我的顾问们的意见,必须以从价税的形式征收进口附加税,以应对这些根本性的国际收支问题。在我的顾问们看来,征收进口附加税将有助于解决美国巨额且严重的国际收支逆差。我的顾问们进一步建议,考虑到美国经济的需要,某些产品不应被征收此项附加税;他们认为,带有特定豁免的附加税将比没有豁免的附加税更有效地应对国际收支逆差。

  13. 在综合考虑了高级官员向我提供的信息、意见和建议,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考量因素后,我认定第122条意义内的根本性国际收支问题确实存在;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美国的国家利益,包括经济和国家安全利益;并且,正如第122条所授权的,必须采取特殊进口限制措施来应对这些问题。具体而言,我认定必须对某些进口商品征收从价税形式的附加税,以应对美国巨额且严重的国际收支逆差。因此,我决定,对进口到美国的物品征收为期150天的10%临时从价进口附加税(详情如下),自2026年2月24日起生效。

  14. 考虑到美国经济的需要,我决定本公告中征收的附加税不适用于以下产品(详见本公告附件I和附件II):

(a) 某些关键矿物;

(b) 用于货币和金条的金属;

(c) 能源和能源产品;

(d) 在美国无法种植、开采或以其他方式生产,或者其种植、开采或生产数量不足以满足国内需求的自然资源和化肥;

(e) 某些农产品,包括牛肉、西红柿和橙子;

(f) 药品和药物成分;

(g) 某些电子产品;

(h) 乘用车、某些轻型卡车、某些中重型车辆、公共汽车,以及乘用车、轻型卡车、中重型车辆和公共汽车的某些零部件;

(i) 某些航空航天产品;

(j) 信息资料、捐赠品和随身行李;

(k) 目前或将来受修订后的《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美国法典》第19编第1862条)(简称“第232条”)附加进口限制措施约束的所有物品及其零部件;

(l) 根据《美国协调关税表》(HTSUS)一般注释11的规定,作为加拿大或墨西哥原产货物免税入境的物品,包括HTSUS第98章第XXIII分章和第99章第XXII分章中规定的与《美利坚合众国、墨西哥合众国和加拿大协定》相关的任何待遇;以及

(m) 根据《多米尼加共和国-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作为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共和国、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或尼加拉瓜原产货物免税入境的纺织品和服装。

  1. 我认定,本公告第14段中所述的每一项豁免——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单独还是以任何组合形式——均符合第122条的限制规定。这些豁免(详见本公告附件I和附件II)反映了我的以下决定,即涵盖在每一项豁免内的产品不应被征收附加税,其原因在于:

(1) 国内供应无法以合理价格获得、必须进口原材料、为了避免进口商品供应出现严重脱节,或其他类似因素;

或(2) 征收附加税对于实现第122条的宗旨是不必要或无效的,例如对于已经受到进口限制的物品或在途货物——就本公告而言,在途货物是指:

(i) 在2026年2月24日美国东部标准时间凌晨12:01之前,已在装货港装上船只,并处于进入美国前的最终运输方式途中;

且(ii) 在2026年2月28日美国东部标准时间凌晨12:01之前,已报关供消费,或从仓库提取供消费的货物。

我已确定,本公告第14段中所述的每一项豁免——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单独还是以任何组合形式——均符合第122条的宗旨,并将最有效地服务于第122条的宗旨。我做出的每一项将进口商品豁免于本公告所征附加税的决定,均独立于其他决定。本公告中的进口限制行动及豁免,并非旨在保护个别国内产业免受进口竞争。

  1. 根据我的判断,本公告中征收的附加税符合第122条的宗旨、美国的国家利益以及美国经济的需要。为了应对我已认定存在的、第122条意义内的根本性国际收支问题,必须通过本公告中征收的附加税来限制进口。本公告中征收的附加税将应对美国巨额且严重的国际收支逆差问题。

  2. 第122条授权总统在面临根本性国际收支问题的情况下,对进口到美国的物品征收最高达15%的临时从价进口附加税以及实施其他临时限制措施,期限不超过150天(除非国会法案予以延长)。

  3. 修订后的《1974年贸易法》第604条(《美国法典》第19编第2483条)(简称“第604条”)授权总统将影响进口待遇的法律及相关行动的实质内容纳入《美国协调关税表》(HTSUS),包括取消、修改、继续执行或征收任何税率或其他进口限制。

因此,我,唐纳德·J·特朗普,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凭借《宪法》和美国法律赋予我的权力,包括第122条、《美国法典》第3编第301条以及第604条,特此宣告如下:

(1) 除非本公告另有规定,所有进口到美国的物品均应缴纳10%的从价关税

(2) 本公告征收的附加税不适用于本公告附件I第2段所列以及附件II中列举的物品进口。

(3) 除非本公告另有规定,本公告征收的附加税是在适用于此类产品的任何其他关税、税款、规费、征收金和收费之外附加征收的。

(4) 本公告征收的附加税不应与根据第232条征收的关税叠加适用。如果根据第232条征收的关税仅适用于某项进口货物的一部分,则本公告征收的附加税将适用于不适用第232条关税的那部分进口货物,但不适用于适用第232条关税的那部分货物。这条可能很多企业容易看懵,请看下方说明:

【关务小二举例】假设企业所出口货物在美国的进口HTS税号XXX原先在232条款钢铁衍生品清单内,货物的总货值是1000美元,货物中含的钢铁价值为400美元。则:这400美元属于232条款关税,不用叠加122条款临时关税。而剩下的600美元属于非232条款范围内的,它就需要叠加122条款临时关税。如果税号不在232条款加征清单内、或者税号在232条款加征清单内但产品实物不属于232条款加征范围,则整个税号的整票货值都要额外收取第122条款临时关税。

(5) 本公告征收的附加税将被视为常规海关关税。

(6) 任何受本公告附加税约束的物品(符合《联邦法规汇编》第19编第146.43条(19 CFR 146.43)所述以“国内状态”获准进入的物品除外),如果在本次公告生效之日或之后进入美国对外贸易区,必须按19 CFR 146.41所述的“特权外国状态”获准进入,并在报关供消费时受适用的HTSUS子项下相关分类的任何从价税率约束。

(7) 《美国协调关税表》(HTSUS)将按照本公告附件I的规定进行修改。此类修改将对在2026年2月24日美国东部标准时间凌晨12:01或之后报关供消费或从仓库提取供消费的货物生效,并将持续有效至2026年7月24日美国东部夏令时间凌晨12:01,除非本公告中征收的附加税在更早的日期被明确中止、修改或终止,或者此类附加税的有效期限被国会法案延长。

(8) 授权并要求各行政部门和机构(“机构”)负责人在其机构权限内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执行本公告。各机构负责人可在符合适用法律(包括《美国法典》第3编第301条)的前提下,将采取此类适当措施的权力在其机构内部进行转授。

(9) 美国贸易代表(“贸易代表”)将在与他认为合适的任何高级官员协商后,监测和审查与美国根本性国际收支问题相关的状况、本公告征收的附加税产生的影响,以及他认为相关的任何因素。贸易代表还应向总统报告任何根据其意见可能表明需要总统采取进一步行动(包括根据第122条采取行动)的情况。此外,贸易代表应向总统报告任何根据其意见可能表明应中止、修改或终止本公告征收附加税的情况。

(10) 贸易代表在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主席和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局长协商后,将确定是否需要对HTSUS进行任何额外的修改以实施本公告,并通过在《联邦公报》上发布通知的方式对HTSUS进行此类修改,包括对本公告附件I和附件II的任何技术性修正。

(11) CBP局长可采取任何必要或适当的措施来管理本公告征收的附加税。

(12) (a) 之前公告和行政命令中的任何与本公告不一致的规定,在该不一致的范围内被本公告取代。如果本公告的任何规定或任何规定对任何个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为无效,本公告的其余部分及其规定对其他个人或情况的适用不应受到影响。

(b) 如果本公告对征收附加税的任何豁免被认定为全部或部分无效,则仅该豁免或该豁免的部分应被视为无效。本公告征收的附加税将适用于被宣告无效前受该无效豁免或无效豁免部分适用的进口商品;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该附加税仅从宣告无效之日起向后征收。任何其他豁免、豁免的任何部分或豁免的适用均不应被视为无效。即使该附加税必须溯及既往地适用于被宣告无效前受无效豁免或无效豁免部分适用的进口商品,本可分割性条款依然有效。我将全部或部分、单独或以任何组合形式采用本公告中的每一项豁免。本公告中的每一项豁免(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均由美国经济的需要以及第122条中所述的一项或多项因素所支持,并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和第122条的宗旨。

(c) 此可分割性条款反映了我的以下决定:本公告中征收的附加税应持续有效至2026年7月24日,并以符合法律(包括第122条的限制)的方式运作,以应对本公告中确定的美国巨额且严重的国际收支逆差,无论是否有一项或多项豁免(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被宣告无效。本公告中征收的附加税——无论包含本公告第14段中的任何豁免组合,抑或完全不包含第14段中的任何豁免——均是应对本公告中确定的美国巨额且严重的国际收支逆差所必需的。

鉴此,我于2026年2月20日,即美利坚合众国独立第二百五十年的二月二十日,在此签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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